办理常住异地和异地定居人员的医保备案手续
参保人在我市以外地方居住(国外、港澳台除外)连续一年以上的,可按下列程序办理常住异地手续:
1、填写《常住异地人员申报表》、《信息变更申报表》、《常住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
2、选择1-3家当地居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
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居住地没有居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选择公立医疗机构;
3、持相关表格和常住异地《暂住证》或居住所在地居委会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属街道(镇)劳保所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转往市外上级医院住院就医手续
参保人因病情须转往市外上级医院住院就医的,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转诊意见,经医院医务科和院领导审核后,送所属区(县)社保机构批准(急、危病人可先行转院,并于7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批准手续)。
办理减员
参保人因就业、升学、出国、户籍迁出、死亡、参军等申请停保的,须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减员申报表》,带《医疗保险证》到街道(镇)劳保所办理减员手续。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就业的提供养老手册;
2、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护照;
3、升学的提供录取通知书;
4、参军的提供入伍通知书;
5、户籍迁出的提供户口簿。
6、死亡的提供死亡火化证明或户口簿。
减员后参保人已缴纳的医保费不予退还。参保人不参加下一个社保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须在5月30日以前办理停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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