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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2015起城镇居民大病医保分段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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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2015年1月1日起,太原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将实行分段补偿机制,起付标准暂定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具体由商业保险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承办,减轻居民参保费用缴纳和医疗费支付负担,解决患大病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太原市人社局发布《太原市规范和完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太原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将实行分段补偿机制,起付标准暂定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具体由商业保险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承办,减轻居民参保费用缴纳和医疗费支付负担,解决患大病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方案》指出,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患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累计超过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合规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为,起付标准暂定为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包括医疗年度内二次补偿金额。医疗年度内首次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后,再次及多次住院的,大病医疗保险起付线为零,不再设立起付线。
 
  支付比例分五档,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5万元以上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55%、65%、75%、80%、85%的比例给予支付。在二次补偿方面,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参保人员因病确需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大病医疗保险的支付比例在上述规定支付标准基础上降低5%。
 
  根据《方案》,承办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将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商业保险机构需具备基本准入条件,如有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能够实现大病医疗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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