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本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采取按月申报,按季缴纳的方式。各参保单位在每月5日前向省社保局申报缴费,于本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到社保机构核定应缴数额,并于季末足额缴纳。
五、注意事项
(一)根据财务制度要求,各单位向省社保局上缴工伤保险费时,应在银行划款凭证上注明款项用途。同一账户支付多个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的、转账户名与参保户名不符的,请另附说明。
(二)2011年起省本级参保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事宜如无变化不再另行通知。
联系人:刘颖蔡彦
电话:(028)866397768663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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