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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2011年度省本级参保事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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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各省属及中央在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及中央在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劳社办[2006]7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工伤保险费缴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缴费基数申报

  用人单位应以2011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即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作为2011年缴纳工伤保险肥的基数进行申报。省本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从2011年起,不再按照四川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保底封顶。

  二、缴费比例

  2011年度工伤保险费率继续按2010年确定的费率执行。

  三、申报资料

  各参保单位办理缴费申报业务,需报送《四川省省本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或《四川省省本级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并附当月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即工资总额的证明性资料或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变化的相关资料(如:劳动关系的证明性材料、工资发放表,退休文件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每年4月底前,需向社保机构申报参保单位上一年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即工资总额的证明性资料,如财务决算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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