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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城镇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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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确定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五)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省级异地及市级跨区域结算备用金制度。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县区上年度异地费用发生情况,每年按照一定增长幅度提取备用金(备用金增幅年初下达)。各县区参保人员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市直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从备用金中列支,再由市级经办机构与县区经办机构结算。县区间跨区域结算费用每月由各县区先行垫支,月末相互结清。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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