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市外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医,凡未办理转诊、异地备案手续的,经核实后其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住院、门诊慢性病)先由个人自负15%,再按有关规定报销。
2.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市内住院,应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办理住院审批即时结算手续。凡未办理的,经核实后其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负10%,再按有关规定报销。
3.门诊慢性病患者一个年度内只允许选定一个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年度内不得变更。市内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符合病种用药及检查治疗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负10%后,再按规定报销。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社会保障卡余额)可用于支付个人住院、门诊慢性病起付和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降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乙类药品、检查费用个人负担比例。乙类药品个人负担比例由10%、20%、30%、
50%,调整为5%、10%、15%、25%;特殊检查(治疗)个人负担比例由10%、20%,调整为5%、10%。
离休人员原个人负担一定比例的乙类药品(20%、30%、50%)和特殊检查治疗(10%、20%)调整为5%。
(五)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无责任人或无法确定责任人(第三人)的意外伤害(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公安、单位或村居委会等部门材料)、经工伤认定部门认定不属于工伤的意外伤害,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六)参保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后,其补缴欠费当年度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社会保险缴费的,按规定补缴各项欠费后,其补缴欠费当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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