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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城镇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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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确定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计划调控,定额调剂”的管理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市直和县区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征缴计划)的5%上解调剂金,分险种建立市级统筹调剂金,存储财政专户,作为促进各县区平衡发展的调剂资金,调剂金的提取比例根据市级调剂金实际运行状况适时调整。

  (二)基金征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开始前,按照省里征缴目标任务、计划等,综合考虑市直、县区参保人数及行业类别等因素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征缴预算和收入计划,按规定批复执行。

  (三)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基金结算。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基金结算实行三级审核,即先由业务科室业务人员审理,再由科室负责人确认,最后由审计稽核科室复核。三级审核后,经分管领导签字、基金管理科室汇总,报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由基金管理科室按照财务规定进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待遇支付。

  (四)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缺口市、县区分担机制,对当年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县区,凡完成目标任务的,缺口资金先由留存各县区的结余基金解决,仍不足部分由调剂金解决;凡未完成目标任务且有基金结余的,缺口资金的20%由当地政府解决,不足部分由结余基金解决,仍不足部分由调剂金解决;凡未完成目标任务且没有结余基金的,缺口资金的40%由当地政府解决,不足部分由调剂金解决。对未按要求上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调剂金的,基金出现收支缺口时,不予调剂解决。

  县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需动用结余基金或申请调剂金的,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市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时,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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