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开始,上海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1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2年月平均工资,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97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378元。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再加上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而2013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2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在此条件下,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1970元。
此外,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04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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