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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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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10日从省人社厅获悉,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我省出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对个人账户有异议可申请核查

  县级经办机构将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需要注意的是,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城乡居民保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

  今后,县级经办机构每年免费向参保人员发放一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方便参保人员了解缴费和个人账户结存情况。参保人员可到县级经办机构、乡镇事务所打印权益记录单,也可登录省人社厅网站查询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信息。参保人员如果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可向县级以上经办机构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各级经办机构都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

  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

  每月,乡镇经办人员将通过城乡居民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次月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并提前一个月打印交村级协理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今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待遇领取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在领取养老金期间,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级协理员和乡镇事务所将及时提请县级经办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县级经办机构从重新申请的次月起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此外,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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