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解决新生儿医疗保障缺失问题,降低家庭医疗费用风险,近日,我市针对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出台了新的规定。
这次出台的新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我市城镇新出生居民应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凭户口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金额缴纳全年医疗保险费用。二是新出生居民(1周岁之内)凡在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其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未在出生3个月之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待遇自参保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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