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范围的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可在费用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提供以下资料到参保所属医保窗口申请报销(在市局参保的在生育保险和统筹医疗处报销):
A、产前检查:
1、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如有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参保人本人的深圳开户银行存折或借记卡(中、工、农、建)复印件;
4、结婚证复印件;
5、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6、产检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7、深圳市街道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产前检查、分娩、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术)原件;
8、所属参保单位证明(说明参保人在职,同意其异地分娩)原件;
9、孕产妇手册或孕检门诊病历复印件;10、产检发票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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