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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城镇医保住院医疗报销比例不同程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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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效提高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我市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和使用的有关政策做出调整,对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自2013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
  职工若患重特大疾病

  医疗费用能额外报销

  根据潍人社发[2013]22号的有关规定,自2013医疗年度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7.8万元提高到了10万元,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7万元提高到了40万元,总金额达到50万元。

  工作人员介绍,自今年9月1日起,我市将建立职工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后,累计负担超出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的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将再报销70%,再报销限额为50万元。

  工作人员举了一个简单的例子:假如职工患了重特大疾病,医药费80万元,以前最高只能报销50万元,自付30万元,而现在剩下的30万元还可以报销一部分。假如我市去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万元,累计超出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的部分是28800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还可以再报销这288000元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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