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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城镇医保住院医疗报销比例不同程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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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记者从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效提高城镇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我市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和使用的有关政策做出调整,对部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自2013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
  城镇居民普通门诊

  取消个人自付部分

  根据《潍坊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规定,建立城镇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每次就诊个人先自付20元,超出的部分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报销5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工作人员介绍,由于市民在普通门诊看病时的花费一般比较少,每次就诊时个人先自付20元的“门槛费”后,再享受的报销金额就会非常少。而自今年9月1日起,市人社部门将取消城镇居民普通门诊个人先自付部分。

  自2013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将取消个人先自付部分,直接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报销5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依然为300元。

  门诊统筹大幅增加

  药品种类诊疗项目

  由于受到城镇居民筹资额的限制,以前我市城镇居民享受的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种类、诊疗项目都比较少。而本次调整后,将进一步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

  据了解,自今年9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将统一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居民享受的普通门诊统筹药品种类和诊疗项目都将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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