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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129市县居民医保引入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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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还比较低,服务网络尚不健全,大病费用过高、报销手续复杂等问题,仍然困扰着参保居民。为弥补这一公共服务短板,一些地区先行先试,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两类基本医保服务。

  加“营养”除“暗疾”

  “左膀右臂”更有力

  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保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将商业保险机构纳入到了大病保险的参与者之中。保监会陆续出台文件,对保险公司参与大病保险业务的资质、业务规范、服务标准等做出规定。保险业参与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终于从“摸着石头过河”转为“大踏步前进”。

  但是,让商业保险公司真正成为政府开展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得力的“左膀右臂”,还得加“营养”,除“暗疾”。

  一是地方政府需转变观念。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许多地方政府坚持基本医疗、大病险“一手抓”,并不认同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

  二是亟需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较之国外,目前我国对个人购买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尚为空白,团体养老保险也无法享受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三是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与地方医保资金管理制度还做不到“无缝对接”。大病保险基金运营多数由政府、企业共担经营风险。由于保险公司的当年利润必须上交至总公司,“大病基金”亏空时,会面临从保险总公司要不回“上年利润”的尴尬,基金盈亏调节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是保险业要厘清基本医疗保障服务与商业保险服务的“利益边界”。各公司通过参与基本医疗保障服务,掌握了城乡居民的资料信息。家庭成员的年龄构成、收入状况等,都是其开拓市场的宝贵资源。某些地方政府向参保公司承诺,在“约束期”后,保险公司可以在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开展商业保险服务。“这种情况下,必须强化制度,比如坚决惩治电话扰民行为,在允许推销的情况下也要落实电话录音、按期回访、投保人签字等措施,严防误导销售。”江生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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