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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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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深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拓宽医疗保障范围,提高参保人的医疗待遇,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现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

  一般城镇居民、老年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0元,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少年儿童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二)医疗待遇

  一般城镇居民、老年城镇居民年发生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至12万元以下部分,大学生、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少年儿童年发生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在7万元以上至12万元以下部分,在一、二、三级医院大额救助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65%、60%、50%。

  (三)基金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具体管理办法按淄政发〔2000〕15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支付范围及结算办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的支付范围及结算办法按照淄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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