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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28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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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7月起,沈阳市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也将进行调整。8月17日,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公布了调整后的缴费基数,调整后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办理医保的个体工商户人员,每月最多多缴39.5元,并补缴7月、8月份的医保差额。

  从7月起,沈阳市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也将进行调整。8月17日,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公布了调整后的缴费基数,调整后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办理医保的个体工商户人员,每月最多多缴39.5元,并补缴7月、8月份的医保差额。

  医保缴费基数调整为2857元

  沈阳市医疗保险是以上年度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去年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沈阳没有调整缴费基数。今年,从7月起,沈阳将按照最新公布的2009年沈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今年医保的缴费基数。

  按照市统计局《关于提供200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函》,从2010年7月起,调整沈阳市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将原执行的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62元,调整为200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857元。各参保单位于9月1日后登录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门户网站,点击《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网上申报》程序,按网上申报具体操作办法说明及要求将本单位在职人员工资信息录入至《网上在线申报核定》表中。本次调整社会平均工资采取网上核定,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窗口不受理此项业务。

  根据沈阳医保相关政策,沈阳市参保单位要以职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但缴费基数不可以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

  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最多多缴39.5元

  此次调整是从7月起,对已经过去的7月、8月将进行补缴。市医保中心介绍,2010年7月1日后,按原缴费基数即2462元办理参保手续的灵活就业及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办理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人员,应按照本人所选缴费比例及时补缴2010年7、8月份医疗保险差额,并在9月份扣缴医疗保险的同时补扣差额部分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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