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强调,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市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限制。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框架下,支持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资本在本市设立合资、合作、独资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社会办医优先纳入医保
《实施意见》中也对完善社会医疗机构金融政策、土地政策以及完善社会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等做了具体规定。如支持社会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社会资本举办的老年医疗护理、康复、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医疗服务供给不足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贷款新建或改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可向相应财政部门申请政府贴息政策支持;将社会医疗机构用地需求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与此同时,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社会医疗机构,按照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少儿住院保险、大学生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对社会资本举办的老年医疗护理、康复、精神卫生、儿科、产科等基本医疗服务的专科医疗机构给予支持,优先纳入医保定点。
为优化社会医疗机构用人环境,《实施意见》还明确社会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社会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鼓励医师到社会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社会医疗机构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本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规定的,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办理其户籍管理、住房及子女入学入托等手续。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