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扩大
政策调整前: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医保药品目录外的准字号药品费用;对个人账户结余金额超过1500元的部分,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可用于支付本人以个人名义参保者参加职工医保的保险费用,或用于支付本人、配偶或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保险费用,也可用于购买本人的商业医疗保险。
政策调整后:2013年1月1日起,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中的丙类自费项目,例如:挂号费、体检费等,纳入个人账户刷卡使用范围。本次政策调整后,个人账户使用的范围将大大扩展,药品、医疗服务项目不论是否在医保范围内(仅有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除外),参保人员均可通过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释放渠道将进一步满足。《通知》明确,居民医保个人账户原有资金余额的使用范围与职工医保一并调整。
医保筹资标准有调整
追加2012年度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将“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政府缴费补助标准,由原规定的每人每年20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标准不变;“老年居民”、“非从业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缴费政府补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符合规定的特困居民参保费用由政府按照调整后的筹资标准全额承担。
调整2013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2013年度政府对居民医保基金的补助标准将在下一步国家、省公布标准基础上,结合常州市经济发展水平另行确定。另外,随着政府补助标准下一步的调整,个人缴费标准相应适当提高,“老年居民”由原每人每年200元调整为240元、“非从业居民”由原每人每年330元调整为450元、“未成年居民”由原每人每年75元调整为90元、“高校大学生”由原每人每年30元调整为60元。符合规定的特困居民参保费用由政府全额承担。今年9月1日起至11月20日止,参保人员须按前述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2013年度个人应承担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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