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城镇医保统筹开始后,至2014年末,是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级统筹过渡期。期间,市本级及各县(市、区)的医保最低缴费基数采取逐年过渡的办法进行统一,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保基金结余情况不同,过渡期内缴费基数存在差异,这也是医保市级统筹过渡期内,各地在政策上的唯一差别。
按照《方案》,过渡期内市本级、运河区、新华区、沧县、东光县、南大港,最低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肃宁县、献县、泊头市,2013年和2014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按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100%核定;任丘市、河间市、青县、盐山县、孟村回族自治县、海兴县、吴桥县、南皮县、中捷、黄骅市、黄骅港,2013年和2014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按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80%核定;从2015年起,最低缴费基数统一按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参保人员实际缴费最少15年
市级统筹前,部分县(市、区)实行“双基数”缴费,退休人员要按照退休金的一定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市级统筹后,基本医疗保险全部实行“单基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医保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统一规定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需满30年、女职工需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满1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应一次性补足或逐年缴费至规定年限。在市级统筹过渡期间,2013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应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最低实际缴费年限按不少于10年核定,以后可逐年递增至满15年。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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