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香原为长春市第一消防器材制造厂(以下简称“消防器材厂”)的正式职工,1998年3月长春江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川实业”)将消防器材厂正式兼并,李香也成为了江川实业的正式员工。
但让李女士不快的是,按照兼并合同规定,江川实业应当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但江川实业以效益不好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李女士将江川实业诉讼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江川实业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及放假期间最低生活保障金。
法院受理后,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讲解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知识,最终双方协商和解。江川实业于2012年7月30日前为李香补缴1989年9月1日起至2011年6月2日止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承担(2006、2007年的养老保险由原告李香全额自行承担)。经过调解,李香也同意放弃了“放假期间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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