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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费发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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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很多人都会有这个问题:再婚的双方各有一子女(有光荣证但都是再婚前领的)在退休后能否享受退休职工独生子女奖励费?本文关于这个问题做出一些解答。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职)一次性奖励费发放问题

  问题:我们是甘肃中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退休职工,根据“关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职)一次性奖励费发放问题的答复”的精神,我们已经退休多年,应享受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在职期间分文未享受过待遇。

  得到的答复是:“自中天公司成立以来就没有执行过此文件。”请陆书记在百忙之中抽空予以过问此事。因为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不是一般的号召和倡导,而是政府对独生子女,实施计划生育父母的承诺,难道独生子女父母要求企业兑现政府承诺有错吗?企业可以随意不执行吗?

  最近,兰州市的一些企业退休职工打来电话,询问有关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费的发放政策,现答复如下:

  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时《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还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夫妻双方均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分担;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全部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夫妻双方均系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由其住所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在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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