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参保人员在市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可到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区县指定机构按本市规定审核报销。对当年发生的医保费用,报销时间不得晚于次年3月底。
对于长期在市外居住的参保人员,可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但应在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人向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外诊登记手续。
参保待遇享受时间是多久?
户籍在本市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渝高校大学生参保后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90日内独立参保并缴费的,从其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参保的,随参保的母亲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特殊疾病报销范围
重大疾病(10种)
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唇腭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
慢性病(13种)
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糖尿病1型、2型;冠心病;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结核病;风湿性心瓣膜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甲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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