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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校大学生9月1日起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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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将实行个人缴费,标准是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2011年为每人每年80元。

  上海高校大学生9月1日起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昨日公布。根据《通知》,从今年9月1日起,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将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覆盖范围。

  根据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医保的大学生将实行个人缴费,标准是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2011年为每人每年80元。

  此外,大学生纳入本市居民医保设置过渡期,从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通知实施前已享受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的在校大学生,其个人缴费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医疗待遇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至过渡期结束。

  过渡期内入学的大学生因患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需要住院及门诊治疗的,其医疗待遇暂按原规定执行。具体为: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保障待遇

  住院医疗待遇(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

  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与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2011年的标准为:大学生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50%由个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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