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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转移不应损害流动人口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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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9月17日,深圳一名公益人士刘潇虎向全国31个省(区、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希望了解社保转移接续和互认制度在全国各地的具体规定和进展情况。有关人士指出,社保转移不应损害流动人口权益。
  建议

  国家应促医保互认

  长期关注户籍改革以及新市民权益保障问题的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李方平律师表示,我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起实施。该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如果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如果社保转移接续环节不畅,或者转移过程中流动人口的保险利益受损,都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

  一位接近人社部的薪酬研究机构研究员表示,养老保险是顶层设计的政策,由国家统一制定,而医疗保险则是各地自主制定,模式不同。医保互认有两种办法。其一是国家继续认可各地不同的政策,参保者入乡随俗。例如缴费水平高地区的参保者缴费年限,1年可折合低缴费地区1年多甚至更多的参保缴费年限。第二种方法则是国家统一出台顶层设计的政策,将各地的医保模式统一,不过,这要中央财政负责补贴各地差距。他分析,我国可能会采取相对易操作的第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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