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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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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个人是否还有必要投保商业健康医疗类的保险?那么个人是否不再需要投保商业重大疾病险?如何弥补社会基本医保的不充足之处?
  由于金额和缴费人数有限,基本医保这个“资金池”是有限的,而且消耗的速度还不低。为了控制医疗费用的上涨过快和卫生资源浪费,我们的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制度中,会采用一定的限制条件。

  我们不妨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做个直观的了解和分析。

  梁先生,30岁,上海某企业员工,有基本医保。2010年11月,梁先生出现头痛症状,之后在医院行CT检查提示左额叶圆形占位病灶38mmx34mm,遂行脑胶质瘤手术切除,两天后病理报告确诊“脑胶质瘤(俗称脑癌)”。

  梁先生为治疗上述疾病,先后住院三次,住院总费用86177元。最终,通过社保,共报销到35703元,个人需自费50474元。

  为何会出现这样的状况,梁先生这次得大病,最终通过医保实际才只报销到41%左右?

  首先,医保统筹基金有一个医保基本用药目录,在目录内的药品可由医保报销,但目录外的药品(通常为新药、贵药、特效药等),不予支付,即自费药品。本案中,梁先生三次住院都用了一种抗脑癌药,该药属全自费药,300多元一粒,梁先生一共用了90粒,单这一种药就得自费29000多元,还有其他一些全自费药共花费数百元。

  再者,医保对目录内甲、乙类药品,以及部分诊疗项目,实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偿付医疗费用,即自负一定比例。这个比例在不同的费用项目中是不同的,如甲类药自负10%,乙类药自负20%,还有某些医用材料、某些项目的治疗费用、CT、MRI检查费用均不是可以全额报销的,由梁先生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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