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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保 实际报销比例不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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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个人生大病可能导致一个家庭的贫困,为此,我国出台大病保险新政策,在基本医保已报销基础上,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再次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一个人生大病可能导致一个家庭的贫困,为此,我国出台大病保险新政策,在基本医保已报销基础上,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再次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

  近日,国家发改委网站正式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目的是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

  《意见》指出,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同时,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保障范围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

  《意见》明确,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此外,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

  而针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承办方式,《意见》提出,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沈阳:生大病可启动“大额补充医保”

  为了解决大病报销的问题,目前,沈阳规定,基本医保报销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可启动“大额补充医保”。目前,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没有单列大病医保项目,但肿瘤、肾透析等大病也都在基本医保报销范畴内。

  沈阳市成年居民及老年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大额补助医疗保险,每年缴费38元。生病住院治疗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达到年最高支付限额8万元后,可以启动大额补助医疗保险,年报销额度可以再报销最高10万元。也就是说年最多可报销18万元。

  沈阳市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6元,其中单位与个人各承担48元。参保城镇职工生病住院期间,年累计由统筹基金支出的医疗费超过年最高10万元时,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方可给予补助,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35万元。也就是说每年最高医保可以报销45万元。记者张胜昔

  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个人是否会额外增加缴费负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30日正式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什么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大病保险如何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孙志刚。

  记者: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要解决什么问题?群众个人是否会额外增加缴费负担?

  孙志刚:开展大病保险,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因此,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在设计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目标时,我们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即在平均水平上,使个人不得不支出的医疗费用低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经测算,各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可作为当地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当参保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个标准时,大病保险对这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再次给予报销,要求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这里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局限于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但为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不是基本治疗所必需的项目不列入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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