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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试点有望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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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主要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构成。其中,后两者发展严重滞后,而第一支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又面临巨额缺口和“替代率”不足的尴尬局面。

  7月25日,《广东省建设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简称《总体方案》)正式对外公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成为改革亮点之一。

  《总体方案》表示:“将深圳市保险改革试验区相关政策扩大到珠江三角洲地区,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工作,探索城市低收入人群参与商业保险的途径。”

  过去,我国财税政策不允许居民在税前列支商业养老保险的保费,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老百姓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专家认为,在珠三角推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无疑将撬动我国养老保险市场实现飞跃。

  “理论与国际经验表明:养老金发展中税收优惠是第一推动力,金融政策是第二推动力,监管力量是第三推动力。”友邦保险中国区首席执行官蔡强如是分析说。

  风声

  上海或年内率先启动试点

  所谓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时可以在税前列支一定范围内的保费,到领取保险金时再补缴个人所得税。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对于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能拉动个人购买养老险的需求。

  在日前举行的广东保监局“2012年上半年新闻发布会”上,该局新闻发言人朱伟忠向记者表示,“早在2009年,省政府就指示广东保监局以及一些省直部门研究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及可行性。目前,《总体方案》的明确使试点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接下来将在中央政策的引导下,等待具体实施细则,继续推进。”

  中国个人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提出起源于2008年,彼时保监会和天津市政府曾联合发布《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规定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保费支出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但由于国家有关部委对该细则有关税收优惠的部分内容存有异议,试点仅一个多月就被叫停。此后,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尽管屡被业界、学术界提及,但阻力重重,迄今为止尚未有实质性进展。

  今年以来,在各地金融改革风生水起的背景下,决策层和保监会明显加快了步伐,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被重新提上议事日程。据《上海证券报》援引消息人士的话透露,保监会3月上旬召开了“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项目座谈会”,探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一起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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