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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转移接续要尽快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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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直以来,医保个人账户是“一落地就生根”,参保人在哪里参保,就只能在那里“划卡”看病买药。现在国家规定医保“跟人走”,意味着人流动,医保也可以跟着流动,在新就业地享受医保待遇。

  国务院日前批转人社部、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社保基金会联合制定的《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并下发通知要求贯彻执行。“十二五”期间我国将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

  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用形象的话讲,就是医保账户“跟人走”。一直以来,医保个人账户是“一落地就生根”,参保人在哪里参保,就只能在那里“划卡”看病买药。现在国家规定医保“跟人走”,意味着人流动,医保也可以跟着流动,在新就业地享受医保待遇。此举有助于加快建立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促进人才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体现社会公平,惠泽民众。

  实际上,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也不是新举措。2011年7月正式实施的社保法,已经明确提出“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而在2010年1月,人社部、卫生部、财政部等就专门发文,规定从当年7月1日起,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转移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跟随转移划转。但是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进行得并不顺利。由于医保关系未能转移,当劳动者从一个地方流动到另一个地方就业时,其缴纳多年的医保年限不得不“归零”,而享受医保退休待遇要至少10年以上的缴费年限,医保不能“带着走”,对这些参保人来说是一种损失。

  医保模式不同,缴费和待遇千差万别,实现异地转移,涉及年限互认、统筹基金分配比例,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而此前国家有了政策,在地方却出现政策跑不动的现象,也正是因为一些地方对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对医保转移接续消极对待,即使允许转移,也只转个人账户,大头统筹基金都不转。而一些经济中心城市,考虑到转进的要比转出的多,担心基金难以承受,也造成“转出容易转入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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