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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拟延迟领养老金年龄 或提弹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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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6月5日,人社部表示将适时提出弹性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政策建议,延迟退休年龄已是必然趋势。
  异地医保有多难?

  针对实现异地医保的问题,人社部表示,将结合金保工程推进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分层次逐步解决异地就医问题。目前,全国劳动保障专网已实现全国范围的部省连通,省市联网已完成90%以上;各地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正在逐步统一,全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一的核心应用软件,已在全国近400多个地市使用;社会保障卡的建设工作正在大力推进;部本级异地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建设也在抓紧建设中,可以说医疗保险全国联网的技术条件已逐步具备。

  6月5日,人社部表示将适时提出弹性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政策建议,延迟退休年龄已是必然趋势。

  人社部正在积极推进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系统。电话咨询服务中心、互联网服务渠道和社区信息平台也在加快建设,逐步实现“异地居住、直接结算”、“一地呼入,全国咨询”的服务模式。

  人社部保险关系转续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答复全文

  日前,人社部就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问题答复网友时明确表示,相应推迟退休年龄已是一种必然趋势,该部将适时提出弹性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就业优惠政策,促进社会公平就业

  建议对新就业人员免缴五年社保费用。

  网友:新就业人员刚进入工作岗位时工薪收入相对较低,同时城市生活成本高,存在收入低生活压力大的困境,高比例的社保费用直接减少了新就业人员的现金收入。有人大代表就建议,把个人交的部分免掉,企业交的部分也免掉,把免掉的部分当做他(新就业者)的收入发给他。这样他们的生活压力可能会低一点。请问人社部领导,觉得这种方案可行吗?在实现社会公平和扩大内需方面,有没有什么直接的促进作用?

  人社部回应:社会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任何人只有履行缴费义务,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新就业人员如果不缴费或缴费时间短,会直接影响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及水平高低,对就业人员而言个人损失更大。如果允许新就业人员不缴费却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那么会造成对其他缴费人员的不公平,同时也违背了权利义务对应原则。对新就业人员的扶持,实现社会公平和扩大内需等方面,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国家对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有补助政策。近年来,国家颁布和出台了《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法律法规,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以减轻其个人压力;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实践证明这些举措有针对性地减轻了就业困难人员的生活压力。

  6月5日,人社部表示将适时提出弹性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政策建议,延迟退休年龄已是必然趋势。

  目前,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确定,新就业人员是否适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应视其是否属于本省就业困难人员而定。

  二、落实各种配套法规,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方便群众参保

  1.年龄大的异地就业,是不是要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这样能保障权益吗?

  网友:我今年50岁了,要去外地一个企业工作,最近我看了人社部制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对于我这种年龄大的异地就业,是不是要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这样能保障我的权益吗?

  人社部回应: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规定,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从而有效保障他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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