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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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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本条例实施后新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五年的,方可不再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缴满15年可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本报讯(记者练情情)近日,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本条例实施后新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五年的,方可不再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社会公众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于2012年5月20日前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或提交。

  三个月内补缴欠费可追溯享受待遇

  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应当参加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其他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选择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并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只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依法缴纳的社会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用人单位和个人欠缴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在三个月内补缴欠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给予计算缴费年限,并可按规定给予追溯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的,给予计算缴费年限,不予追溯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同时重复参加本市或外地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得重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累计缴满15年方享受退休待遇

  征求意见稿规定,本条例实施后新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不再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在本市继续参保缴费至规定的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本条例实施之日前(含当日)参保并缴费的人员,按原规定执行。

  据悉,针对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2008年修订通过的《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退休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当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按月计算)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以下简称过渡金);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医保信息保密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信息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资料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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