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职工医保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不变,仍分别为86%、89%、92%。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职工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符合职工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现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分担。超过20万元的,继续执行现行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政策。
武汉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综合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5%和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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