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前面冠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婴幼儿用”等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 限儿童使用时支付。
4.西药通用名称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与《药品目录》中名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必须为口服剂型)一致,且法定说明书中明确适用于儿童的,其剂型为能够提高儿童用药顺应性的口服液体剂型、颗粒剂、口服散剂、栓剂、滴鼻剂的,可以限定在儿童使用时支付。
5.列入《药品目录》管理中的OTC药品,若今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非处方药目录中调整删除,则自动从《药品目录》中调出。
(八)“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具体如下:
1.西药部分第154号“抗艾滋病用药”,是指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的药品。
2.西药部分第171号“青蒿素类药物”,是指卫生部《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中所列的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处方制剂、联合用药的药物和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
3.西药部分第359号的“超短效人胰岛素类似物”包括门冬胰岛素和赖脯胰岛素。
4.西药部分第360号的“长效人胰岛素类似物”包括甘精胰岛素、重组甘精胰岛素和地特胰岛素。
5.西药部分第709号“动物源肺表面活性物质”包括牛肺表面活性剂、猪肺磷脂等从动物中提取的肺表面活性物质。
6.西药部分第1127号“人工泪液”指模拟人体泪液用于治疗目的的滴眼剂。
四、限定支付范围
(九)使用《药品目录》内药品,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品规定的适应症范围使用。凡《药品目录》中对部分药品又明确了报销限制内容的,各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掌握。
1.使用标有“费用需由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凡未标注个人负担比例的,需由个人先负担10%药品费用,其余90%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已标注个人负担比例的,先由个人按标注比例负担,其余部分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标有“适”字的药品,参保人员在此适应症(病种)范围内使用,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凡有两种(含)以上适应症(或病种)限制的药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纳入支付范围。
3.对标有限制医院级别、专科医院(科室)、专科医师使用的药品,在所限制的范围以外使用的,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4.对报销限制内容中标有“限门诊使用”的药品,仅限门诊使用时所发生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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