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他参保居民
参保人员应当在告知单约定的时间内到办理登记手续的医保服务点,按规定的个人缴费额缴费(现金),一年一缴。
医保服务点收取个人缴费(现金)后,打印收据并加盖收费专用章交给参保人员。相关程序如下:
a.携带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街道医疗保险服务点填表登记。
b.街道初审填表信息上网登记,并通知登记人在十个工作日前来缴费。
c、街道初审后上网提交并在三个工作日将材料送至区医疗保险中心。
d、区
医疗保险中心于收到街道上交材料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上网提交至市医疗保险中心。区医疗保险中心于网上提交次日下载市中心终审数据并制卡,下发各街道服务点,由街道服务点负责制册和收缴款项,完成参保登记过程。
3.规定范围内的老年遗嘱、城镇高龄老人、城镇重残人员和享受民政部门特殊救济的人员,个人不缴费。
居民医保参保需要提交的资料
参保人员(新生儿等新增人员除外)应该于每年的10月1日到12月20日申请办理次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本市户籍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16周岁以下未领取身份证的人员除外,下同)、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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