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发票姓名为母亲或父亲姓名后加“之子”或“之女的,须提供出生证原件、复印件(出生证原件应先填写新生儿姓名再复印)。
(7)发票姓名既非参保新生儿姓名、亦非为母亲或父亲姓名后加“之子”或“之女的,须到医院更改,并在修改处多加盖一个医院公章,收费清单、出院小结等凭证的姓名应同时更改。
(8)母亲生产住院时,新生儿的相关费用,医院单独为新生儿开具发票及汇总清单的,可以报销,但须提供母亲的出院小结(或记录)。
(9)若医疗费用横跨两个医保年度,还须将费用清单按年度分开。
例如:6月15日入院,7月10日出院的,在参保人两个医保年度均有缴费的情况下,还必须将汇总清单按年度分为两份:6月15日-6月30的费用总清单一份;7月1日至7月10日的费用总清单
咨询方式:1、拨打电话: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2333
2、上网查询:厦门电子地税网站 http://xm-l-tax.gov.cn 厦门市社会保障卡信息网 http://www.xm1233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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