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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职工医保政策2011年度有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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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1年5月起宁波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相关政策正式实施,全市职工医疗保险主要政策基本统一,市区的职工医保政策也作了部分调整,又逢职工医保年度变更,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延缴人员在延缴期间有条件补缴的,也可申请办理中止延缴手续,按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时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基数最低不低于2254元/月)一次性按规定补缴余下部分的年限。

  办理延缴手续前的中断缴费月份不能申请补缴。对当前状态为中断的人员办理延缴手续后不设待遇等待期限。延长缴费期间出现欠费的,应按每月正常缴费标准累计计算应补缴金额,补缴到账后次月恢复待遇,不设待遇等待期。办理延缴手续时已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今后不能再变更为住院医疗保险待遇;选择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在延缴期满或中止延缴一次性补缴时,可以一次性变更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按规定进行一次性变更补缴。

  5.退休后医保待遇类型可以变更

  退休时已选择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一次性将待遇类型变更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其选择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当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应补缴的金额,计算与原已补缴额度的差额,一次性补缴后,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帐户资金按一次性补缴时的基数根据规定计入。

  (上述第4项、第5项的的延缴和变更,医保经办机构自5月份开始受理)

  6.单位应缴未缴应承担责任

  这次政策调整中明确了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雇主应缴未缴所应承担的责任。在职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前及由于用人单位原因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参照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予以支付;个体工商户雇工在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前、待遇享受等待期间及由于雇主原因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雇主参照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予以支付。

  7.大病年限可折算为基本年限

  2008年1月1日后外来务工人员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可按4:1的比例折算为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或按2:1的比例折算为住院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折算后其中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二)医保待遇政策

  1.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提高床位费标准

  这次政策调整中,调低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部分乙类医疗服务项目的个人先自付比例,原个人自付比例为30%的医疗服务项目,个人自付比例下降到25%(例如X刀治疗、伽玛刀治疗个人先自付比例调整为25%);原个人自付比例为20%的下降到15%(例如骨髓移植术、人工肝治疗个人先自付比例调整为15%);原个人自付比例为5%的下降到3%(例如CT扫描个人先自付比例调整为3%),个人自付比例为10%的项目不调整。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普通住院床位费医保基金支付限额提高5元,即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提高到25元/天;二级医疗机构35元/天;三级医疗机构45元/天。

  2.个别医用材料单件最高限额调整

  骨科四肢及骨盆内固定材料(对应3315分类下确需使用该材料的四肢及骨盆手术项目)设定单件最高限额为1.5万元,人工股骨头和人工肱骨头的单件最高限额从原来的1.5万元降为1.2万元。对药品、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的具体自付比例和限用范围,按网上信息平台的医保业务中的标准字典查询。

  3.调整转外地就医待遇

  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转宁波大市外就医,仍需办理核准手续,参保人员转往上海、杭州等地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5%;转往宁波市外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自付比例未调整,仍分别为三级医疗机构15%,二级、一级及其它医疗机构20%。转外地就医可转往中国境内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每次核准限选一家医疗机构,一次核准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或医疗费零星报销后若需继续去原转往就医的医疗机构复诊的,可凭原转往就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复诊意见,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不需重新开转院证明。

  未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而自行去外地就医的,由参保人员提供去外地就医前的就医资料等材料,经审核就医情况属实的,医疗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个人先自付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增加5%。

  5月份起在宁波大市内就医的,不再需要办理转外地就医核准手续。

  4.扩大历年账户支付自费费用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除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用于支付挂号费、片子费、镶牙洗牙费用、住院床位费超医保支付标准部分、医保目录外的治疗性部分自费药等外,政策调整中还增加了部分医用材料,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在定点零售药店用于购买血糖仪、血糖试纸、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药店应对这5项材料通过医保网上信息平台备案,未备案的药店这些材料不能结算。

  (三)就医管理政策

  1.住院期间特殊情况下可以院外配药

  在市内精神病、肝病、肺结核专科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员因非专科疾病需到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配药的,或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精神病、肝病、肺结核的参保人员需到市内相关专科医院配药的,可以按院外检查(治疗)政策执行。除上述情况外,院外检查(治疗)不包括配药。

  2.延长住院医保登记手续补办时间

  急诊住院时未及时使用职工医疗保险证历本办理住院登记的,应在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后的72小时内(原规定为24小时内),将医保证历本交定点医疗机构补办住院登记。

  3.个人参保的也可办异地居住

  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在外地工作、居住6个月以上的,可参照在职职工申请异地定点就医,但需提供异地公安部门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暂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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