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不服时,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或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或交通事故等意外灾害发生的医疗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患病的医疗费,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济南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七月一日起,在章丘市和槐荫区的驻地企业中试行。全市施行日期,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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