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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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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济南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是为保证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的,具体内容以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私营、外商投资等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济南市劳动局是本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和县(市)、区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具体负责企业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卫生、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配合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职工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险责任由国家、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

  (二)医疗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医疗保险实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职工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适当挂钩;

  (四)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五)保证基本医疗,正确引导消费,鼓励节约,反对浪费,强化医患双方的自我约束,实现医疗费用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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