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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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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杭州市外来务工人员特殊困难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2、造成人员重伤、家庭财产重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救助5000元至10000元;

  3、造成人员重残或死亡、家庭财产巨大损失的,视生活困难程度救助10000元至20000元。

  (二)重大疾病救助标准。

  1、已参加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当年度医疗费经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和实施医疗困难救助后,自负部分仍在20000元(含)以上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按不同区间不同比例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最高救助额度为30000元。具体救助标准为:

  (1)20000元(含)至25000元区间的,救助10%;

  (2)25000元(含)至30000元区间的,救助15%;

  (3)30000元(含)至35000元区间的,救助20%;

  (4)35000元(含)至40000元区间的,救助25%;

  (5)40000元(含)至45000元区间的,救助30%;

  (6)45000元(含)至50000元区间的,救助40%;

  (7)50000元(含)以上的,救助50%。

  2、因各种原因暂未参加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当年度在杭州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自负部分在10000元(含)以上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按不同区间不同比例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最高救助额度为20000元。具体救助标准为:

  (1)10000元(含)至15000元区间的,救助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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