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城镇低保等人员个人缴费困难怎么办?
政府对所有参保人员按不同年龄段给予补贴,同时对城镇低保人员等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城镇低保人员按照先参保后补助的办法,实行个人缴费按月补助。城镇低保人员参保后,凭缴费收据到领取低保金的街道(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办理个人缴费补助手续,在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期间,个人缴费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每月随低保金发放: [导读]: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比例支付,0周岁以上的,住院支付70%;门诊急诊支付50%,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住院支付60%;门诊急诊支付50%,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住院支付50%。
①城镇低保家庭中享受粮油帮困的人员,个人年缴费60元的,每人每月补助5元;个人年缴费240元的,每人每月补助20元;个人年缴费360元的,每人每月补助30元;个人年缴费480元的,每人每月补助40元。②城镇低保家庭中的其他人员,个人每年承担120元,其余个人缴费部分,每月补助30元。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政府特殊救济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6、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高龄老人、城镇重残人员是否要参加居民医保?
已享受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高龄老人、城镇重残人员医保待遇的人员,直接纳入居民医保范围,个人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仍由政府全额补助。居民医保实施后,凡符合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高龄老人以及城镇重残人员条件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也由政府全额补助。
7、到哪里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1)在校中小学生和在园(所)幼儿,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2)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与缴费手续。
(3)已享受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高龄老人、城镇重残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人员,不用办理登记手续。
8、什么时候办理登记缴费手续?什么时候享受医保待遇?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需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办理登记缴费手续,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
明年是居民医保实施的第一年,今年登记缴费时间延长到2008年3月20日,参保人员登记缴费后,一律从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在年度中,符合本市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中途参保,但需按年度缴费,次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导读]: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比例支付,0周岁以上的,住院支付70%;门诊急诊支付50%,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住院支付60%;门诊急诊支付50%,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住院支付50%。
9、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基本医疗保障并入居民医保后,医保待遇有何变化?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原只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待遇,不享受门急诊医疗待遇。纳入居民医保后,可以享受门急诊医疗待遇,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的医保待遇有了很大提高。
10、参保人员可否再享受单位的家属劳保医疗及本市其他的基本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单位的家属劳保医疗待遇,以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医保待遇。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