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调整普通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普通住院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按分段计算办法,调整为按医疗机构级别对应不同支付比例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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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级别 |
起付线 |
基金支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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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卫生服务定点机构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
500 |
在职:85%,退休: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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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600 |
在职:80%,退休: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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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900 |
在职:75%,退休: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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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定点医疗机构 |
1000 |
在职:70%/40%,退休:75%/45% |
6、城乡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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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基层卫生服务定点机构 |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
非定点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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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 |
200 |
400 |
600 |
700 |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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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比例 |
70% |
65% |
55% |
40% |
35% |
7、特定门诊病种
(1)城乡医保特定门诊范围:高血压病(Ⅱ期以上)、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糖尿病、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贫血、精神分裂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活动期间、小儿脑性瘫痪(含0-3岁精神运动发育迟缓儿童)、类风湿关节炎,共12个病种。
报销待遇:本市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为40%,非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30%,以上所列特定病种中,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年使用定额为9600元,其他病种为3600元,患者两个或两个以上特定病种的,取较高病种年使用定额并增加1200元
(2)职工特定门诊范围: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期间)、慢性肾功能不全(需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高血压Ⅱ以上、冠心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类风湿关节炎、糖尿病、帕金森、精神病、癫痫、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梗塞、脑出血和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恶性肿瘤(非放疗、化疗期间)、慢性肾功能不全(不需透析)、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肺蛋白核活动期间,共20种,患者单个特定病种,每人每月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费用350元,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特定病种,每人每月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范围内费用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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