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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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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市审议通过了《江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从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从此,我市城镇非从业居民及未成年人(含在校学生)将有医疗保障制度,从而基本上实现我市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我市审议通过了《江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该办法从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从此,我市城镇非从业居民及未成年人(含在校学生)将有医疗保障制度,从而基本上实现我市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据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于2000年7月1日启动实施以来,众多城镇职工依靠基本医疗保险度过了一个又一个人生的疾病风险关,其后,农村合作医疗在我市又得以开展,农民兄弟的医疗有了基本保障,而广大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却一直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去年底,国家和省将我市定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按规定,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非本地城镇居民户籍并在本地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校或幼儿园、托儿所儿童按规定参保的,财政补助部分则由家庭承担。

  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设统筹金,不设个人账户,重点解决参保城镇居民在保险期限内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按政府开办的社区卫生服务定点机构、一级(含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依次递增。参保人医疗保险年度内在医疗机构每次发生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为40000元。被保险人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40%-60%,支付范围参照省统一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国家和省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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