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来源。
本条款所称的工作单位,包括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它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部省属单位、外地驻苏单位。
第五条 少儿医保代办单位应到区社保中心办理代办单位登记手续。每年11月份代办单位应组织收缴少儿医疗保险费,并向缴费对象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定额收据;同时将参保少儿的基本信息录入软盘,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软盘、转账支票等报送区社保中心。
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由父母持新生儿户口簿到户籍所在镇(街道)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在同一结算年度内,缴费金额不变。
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职工家庭的少儿以及符合条件的残疾少儿,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凭户口簿、《苏州市吴中区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苏州市区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领取证》、《特困职工救助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材料,分别到所在中小学校、托幼机构或户口所在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办理免缴医疗保险费手续。
学校、托幼机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将符合免缴条件的少儿花名册,于每年办理申报缴费手续时报送区社保中心。
第六条 区社保中心为首次参保的少儿发放《苏州市吴中区少年儿童医疗保险证趴《苏州市吴中区少年儿童医疗保险病历》(以下统称“就医凭证”)。
少儿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2月31日。当年按规定办妥参保手续的少儿,可从次年1月1 日~12月31日,享受少儿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有关待遇。逾期未按规定缴费的少儿结算年度内不享受少儿医疗保相关待遇。
结算年度内参保的新生儿,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少儿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当年内逾期未参保的,自次年起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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