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数额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20元,个人缴费由原来的50元降低为20元。
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以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医疗保险费,也可以缴纳半年的医疗保险费,大中专学生不设立个人账户,实行门诊医疗费统筹,其标准为人均20元,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参保人数拨付给学校。门诊医疗费统筹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商市财政部门制定。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所在学校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四)对18周岁以下属于我市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在享受上述相应补助的基础上,其个人缴费部分由中央财政、市财政、区财政分别再补助5元、10元、5元;对18周岁及以上属于我市低保对象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
在享受上述相应补助的基础上,其个人缴费部分由中央财政、市财政、区财政分别再补助30元、70元、50元;对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享受上述相应补助的基础上,其个人缴费部分的财政再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仍按《郑州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试行)》(郑政办(2007)2号)规定执行。
二、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在原定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即由原来的60%、55%、50%(一、二、三类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提高到65%、60%、55%。
三、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实行优惠待遇
为了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参保居民在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300元降低到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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