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统筹基金按比例承担。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55%;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6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65%。
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6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6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70%。
4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65%;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7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75%。
五、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六、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先由个人承担1个门诊起付标准,即300元。其中,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定点在居住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可在按规定实行“双向转诊”的同时,对其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
(二)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按比例承担:
城乡居民个人按400元标准缴纳医保费的,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4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5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70%。
城乡居民个人按200元标准缴纳医保费的,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25%;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3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承担60%。
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少年儿童和大学生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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