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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达法定退休年龄,单位还需缴纳社保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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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女职工王某已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达10年,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和审判实务操作,劳动者持续在用人单位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其是否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均不构成劳动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案例】
 
  2014年10月,女职工王某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劳动监察大队,反映亭湖区韩一铸造有限公司2014年9月将其社会保险费停缴了,导致她住院产生的医药费无法报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立即和亭湖区韩一铸造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总电话联系,据陈总介绍:王某1964年9月出生,2010年1月份到单位上班,单位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今年王某已年满50周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职工王某社会保险费缴到2014年9月份就办理了停缴手续。职工王某不服,为此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案析】
 
  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
 
  本案中,女职工王某已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达10年,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和审判实务操作,劳动者持续在用人单位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其是否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均不构成劳动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因此,王某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因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停缴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亭湖劳动监察大队没有支持职工王某的诉求。王某不服,上诉至亭湖区人民法院。亭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支持了劳动监察部门的意见,驳回了职工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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