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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职工有权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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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记者注意到,与《条例(草案)》相比,修改稿中新增“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机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保费,职工有权举报”等内容。

  社保基金被称为老百姓的“养命钱”。昨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草案修改稿)》,记者注意到,与《条例(草案)》相比,修改稿中新增“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机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保费,职工有权举报”等内容。

  提高社保基金收益率,实现保值增值

  一审中,有些委员认为,当前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问题需要予以高度重视,因为不增值或者增值的幅度低于CPI,就意味着贬值。

  对此,《条例(草案修改稿)》新增一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管理机制,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收益率,实现保值增值。

  “过去我们关注的是社保基金的安全问题,如今,社保基金能不能跑赢CPI是大家关注的焦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处长王洪祥说,国家规定社保基金投资运营包括买债券、存银行定期等方式。在国家规定的前提下,江苏在全国率先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实现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做了明确规定,最终保证参保人员获益。

  恶意拖欠社保费将纳入信用档案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信用档案制度,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发生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社会保险待遇、拒不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或者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单位或者个人信用档案。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新增条款,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实际缴费数额不足的,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将予以处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如林说,现实中,有的地方违反规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下限、提高上限或者擅自调整社会保险费率。

  针对这一情况,《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违反规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下限、提高上限或者擅自调整社会保险费率的;违法违规审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事项的,将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责令限期追回。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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