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诉方表示广东省人社厅对深圳市20年来按照被全国人大授权立法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制定本市企退人员养老待遇调整的情况,是非常清楚没有异议的。在历年调整本省企退人员养老待遇中,并没有对具有法律特别地位的深圳市作出任何特别指定,已形成惯例。如果人社局认为省人社厅有异议,首先应该提请深圳市人大修改或废除《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理顺法律关系,而不是自己违法行政。
辩方认为,人社部发【2015】6号文《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指出,各地区的具体调整水平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上涨、工资增长等实际情况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即是说,关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是由省一级人民政府合理确定的。
2。有立法权的城市和所在省是否要一致
诉方表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显示,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诉方认为,深圳养老保险缴交按本市基数缴交,和广东省的标准不同。诉方表示,按照深圳市标准缴纳保险,在养老金这块理应按照深圳市标准制定。
同时,诉方列举同为特区的厦门市例子。2015年福建省公布养老金调整方案,人均上调206元。而经厦门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对厦门2014年底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85元,较省里平均调整标准高出约80元。
辩方认为,诉方提出的以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作为计算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数据基础,所提出的法律支撑系主观臆断。其认为,诉方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深圳市社保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国家、省、本市的政策法规。
庭审期间,双方各执一词,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律师观点
应该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毛鹏律师表示,经初步对比粤人社发【2015】64号文与此前几年省人社厅类似文件的内容,其实在文件适用范围上并没有实质性变化。但2012年到2014年三年间,深圳市均是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的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来进行基础定额,而这一标准在2015年发生了变化。“如果说,2015年市人社局及社保局按照省厅要求是合法的,那可以反证前几年是违法的;相反也一样,如果认定前几年是合法的,那么2015年的就是违法了。”
毛鹏律师认为,深圳社保局的做法明显欠妥,第一,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对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核定标准与广东省人社厅出台的规定不一致时,因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是经济特区的人大立法,在法律层阶上是优于广东省人社厅的部门规章,在深圳人大未修订法律的情况下,深圳社保局应该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制订的条例来执行。
毛鹏认为,政府机关在出台相应政策时,应该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突然以广东省人社厅的条例作为标准执行,这种做法确实有违一致性和连贯性,且亦损坏了深圳市民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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