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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大商保养老体系更牢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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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这个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商业养老保险在现代经济中至少应该发挥五个功能: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险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行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经济增长和金融协调发展的积极支持者,这就是多层次混合型概念的具体含义。
  中国社科院社保论坛暨《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5》发布式近日在北京召开。报告主题是商业养老保险顶层设计与发展战略,构建多层次混合型养老保障体系。
 
  在我国多层次混合型养老保障体系中,商业养老保险的地位亟须加强。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出台,提出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完善金融体系的支柱力量、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如何走出目前的“瘸腿”困境,找准发展方向?如何从社会风险角度,解读构建多方承担责任的养老保障体系的必要性?社会保险制度先行建立国家,在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方面采取什么样的优惠政策?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记者:请您具体解释一下多层次混合型养老保障体系的概念。
 
  郑秉文:多层次是指以国家举办的基本养老保障为主体,雇主举办的企业年金和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职业年金为补充,个人投资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为基础的三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意指国家、企业与个人共同支撑和三位一体的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
 
  在这个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商业养老保险在现代经济中至少应该发挥五个功能:个人和家庭商业养老保险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市场化运行的积极参与者,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促进者,经济增长和金融协调发展的积极支持者,这就是多层次混合型概念的具体含义。
 
  记者:目前我国多层次混合型养老保障体系呈现什么状况?
 
  郑秉文:目前,基本养老保险“一柱独大”的趋势十分明显,承受的压力很大;第二支柱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EET税优政策处于不断完善中;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税优政策从提出到现在,历时8年,呼之欲出。
 
  由于税优政策缺位,第三支柱是一个十分明显的短板。从这个角度看,商业养老保险税优政策的力度如何,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前景如何,“十三五”期间如何设计和实施商业养老保险,是评判能否建起中国特色多层次混合型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指标。
 
  目前多层次中的商业养老保险是一条“瘸腿”
 
  记者:请您结合国内外情况,具体谈一下我国第三支柱“瘸腿”表现在哪些方面?
 
  郑秉文:第三支柱作为明显的短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商业养老保险资产占GDP比重非常小,仅为2.6%,美国则高达42.5%。
 
  第二,商业养老保险替代率非常低,仅为1.1%。根据我们的计算,2014年城镇老年人的商业养老保险给付支出为635元,月均53元,而当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月均养老金为2061元,这样,两个支柱的待遇合计为2114元。根据我们的推算办法计算,2014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是51483元,这样可得出两个支柱合计的替代率是44.4%,其中,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仅为1.1%。
 
  第三,从保险密度(以一国总人口计算的当年人均保费收入)来看,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密度非常小,仅为每人185.56元,而美国则高达每人1258.7美元。
 
  第四,从保险深度(当年保费收入占GDP比重)来看,我国商业养老保险深度非常低,仅为0.4%,而美国是2.3%。
 
  记者:请您分析一下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是什么?
 
  郑秉文:首先是配套政策长期缺位。其次是产品功能大而全,险种特色不突出,定价机制限制多,产品价格普遍高,新产品开发创新不足,与市场脱节,难以满足消费者需要。最后是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处于起步、自发阶段,第三支柱有组织的筹集储备机制没有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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