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要求,新疆把普遍调整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实行定额标准(即60元),着重体现社会公平;一部分与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情况等因素挂钩,进一步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其中,在与缴费年限挂钩方面,改变了往年在缴费年限15年的基础上再按缴费年限调整的做法,按实有缴费年限数计发。
同时,适当加大挂钩调整部分所占比重,缴费年限补贴由2013年的每满1年每月增发3元,提高到每满1年每月增发5元。并按国家提出“向有特殊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要求,新疆对缴费年限不够15年、待遇偏低的困难群体采取倾斜保底措施给予照顾,对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直接按缴费15年计发,即月增75元。
倾斜调整:有了新突破
2014年国家规定倾斜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企业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以及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等群体。其中,向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倾斜是新增的一项。
2014年加大了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调整倾斜的幅度。对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2013年对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2014年对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4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55元。调整到位后,年满70-79周岁的退休人员高龄补贴每人每月达到175元标准;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高龄补贴每人每月达到220元。
向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倾斜是2014年新增的项目,按照退休人员地区类别分档予以倾斜调整。国家规定对设定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允许新疆按照地区类别分档予以倾斜调整,初步建立了制度。这是近年来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积极向国家建言献策的结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边疆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和厚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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