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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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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日,辽宁省政府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称《意见》),最突出的变化是,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与企业职工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实行同样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我省公务员、参公单位的31.7万人及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均在改革范围内。

  【政策解读】

  涉及人群: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编

  《意见》适用于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公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人员,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在编人员。对于应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设定上下限

  《意见》明确,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平均工资的60%计算基数。

  调整机制:依据工资及物价增减幅度调整

  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家和省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照国家统一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

  待遇领取条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规定》明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未转入可申请终止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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